(2014)晋民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巫卫东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巫卫东,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保字第167号原告巫卫东,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辉,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卫东与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卫东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辉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辉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巫卫东与担保人刘榕共有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