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姬传平与孙敬荣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传平,孙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姬传平,职工。被执行人孙敬荣,职工。(2008)平民初字第29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敬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账号21×××91的存款59.3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