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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姬传平与孙敬荣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传平,孙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姬传平,职工。被执行人孙敬荣,职工。(2008)平民初字第29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敬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账号21×××91的存款59.3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