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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859号-2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859号-2申请执行人梁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关于梁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城法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李瑞彤大学毕业为止,从2011年5月1日起每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一年抚养费。因被执行人未支付2014年全年的抚养费,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4)佛城法执字第846号]于2014年4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房产份额,但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佛城法执外异字第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此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找,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