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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河民一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淑杰、王丽清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杰,王丽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河民一特字第13号申请人:张淑杰,女,193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开关厂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丽英,女。被申请人:王丽清,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淑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丽清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本人没有与本院联系也没有知其下落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时鑫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张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淑杰称,被申请人王丽清系申请人张淑杰的三女儿。被申请人王丽清从十五、六岁时就开始不明原因的离家出走。200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与申请人没有任何联系。申请人及家人多次到外地寻找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丽清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淑杰与被申请人王丽清系母女关系。2006年被申请人王丽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9月2日申请人张淑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丽清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丽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四年,虽经家人积极寻找但无音讯。并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有关机关的证实,故本院对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丽清死亡的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丽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