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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刑执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1667号罪犯余某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胶南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余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余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