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忠莲与花垣县鑫鑫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忠莲,花垣县鑫鑫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邓忠莲,女。被执行人花垣县鑫鑫选矿厂,地址花垣县龙潭镇。负责人吴龙友,该厂厂长。关于邓忠莲申请执行与花垣县鑫鑫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76168.8元。本院已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当事人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