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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乃忠与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忠,张玲,王耀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李乃忠,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甸柳集团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玲,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耀森(曾用名王无可),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忠与被执行人张玲、王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