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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7楼B室。负责人方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妍婷,公司职员。申请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票据号码为3080005393491569、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为厦门泽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晓文审 判 员  林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