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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2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XX全与魏炳元、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全,魏炳元,杨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388号原告XX全,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魏炳元,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小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全与被告魏炳元,被告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XX全与被告魏炳元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XX全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2,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XX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