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财与江苏林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江苏林源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126号原告:陈财,男。被告:江苏林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扣林。原告陈财与被告江苏林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起向原告购买纯铁,累计欠货款60226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2262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纯铁,总计2096245元,被告共支付1493983元,尚欠602262元。原告追要未果,诉至本院。上列事实有入库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欠货款6022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林源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财60226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3元,依法减半收取491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49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3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