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香,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