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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香,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