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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小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商井丽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井丽,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2470号原告:商井丽。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井丽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井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井丽负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