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县非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刚、张春艳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非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天星街。法定代表人鲁某,局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2011)随计生征字第8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鄂随计生征字第8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