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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非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刚、张春艳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非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天星街。法定代表人鲁某,局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2011)随计生征字第8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鄂随计生征字第8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