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慧诚。委托代理人胡从辉。被告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仁。原告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发生加工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2,482,31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加工款2,482,31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为被告提供线路板加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款共计2,482,317元。原告提交的部分出货单上的收货人处有“邹*华”、“韩*华”签名,对账单上有“颜*泉”签名确认。截至2014年8月12日止,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加工款共计2,018,694元,加工费汇总单上有“颜*泉”签名确认并加盖了“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印章。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2,482,317”元变更为“2,018,694”元。以上事实,有出货单、对账单、加工费汇总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出货单、对账单、加工费汇总单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其加工款人民币2,018,694的事实,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异议和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018,694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双方最后一次对账之日的次日即2014年8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对于2014年8月13日之前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018,694元及利息(以2,018,69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29元,由被告富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绪 喜陪审员 金炳德陪审员赵秀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逊 ( 兼 )书记员 叶 宝 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