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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贵州昌昊中药发展有限公司、贺定翔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贵州昌昊中药发展有限公司,贺定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松委托代理人孙卫增被告贵州昌昊中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定翔委托代理人陈跃州被告贺定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昌昊中药发展有限公司、贺定翔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以纠纷已经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50元。由原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炜审判员 周 驹审判员 白煜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