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杨雷、高遵义、纪瑞平、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春,纪瑞平,杨雷,高遵义,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李迎春,男,汉族,住舒兰市。被执行人纪瑞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雷(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遵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迎春与被执行人纪瑞平、杨雷(磊)、高遵义、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