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与马尚元、何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2218号原告: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余成器,该人才市场主任。被告:马尚元,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马永保,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灵,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总商会人才市场诉马尚元、何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