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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金海与周福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海,周福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高金海,居民。被告周福合,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福合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芝支行的存款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福合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芝支行的62×××64账户,查封期间只进不出,直至满10000元止;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