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魏为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425号罪犯魏为斌,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为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8241.64元。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为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为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