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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祥运船舶有限公司与迅联船务有限公司诉前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祥运船舶有限公司,迅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保字第58-1号申请人:祥运船舶有限公司(XIANGYUNSHIPLIMITED),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高忠。委托代理人:刘波。被申请人:迅联船务有限公司(JOINTSPEEDSHIPPINGLIMITED)。根据申请人祥运船舶有限公司(XIANGYUNSHIPLIMITED)(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海事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大海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迅联船务有限公司(JOINTSPEEDSHIPPINGLIMITED)(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港的巴拿马籍“OUTSAILING3”轮,并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以其已与被申请人案外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OUTSAILING3”轮的海事请求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迅联船务有限公司(JOINTSPEEDSHIPPINGLIMITED)所属的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港的巴拿马籍“OUTSAILING3”轮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显松代理审判员  郎永波代理审判员  苏 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