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罪犯贺敬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敬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917号罪犯贺敬忠,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经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银铁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该犯于2010年4月1日送至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9月5日至9月9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因该案材料不完备,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撤销该犯的减刑建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撤回对罪犯贺敬忠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