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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海江与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445号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赵海江申请执行洛阳市华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洛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海江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赵海江偿还4500000元。(2)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受理费48655元,申请执行费47887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