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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城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22日。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闫金超,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