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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雷英,贾玉碧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英,贾玉碧,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英,女,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碧,女,汉族,1944年4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4795-X。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局长。上诉人雷英、贾玉碧因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璧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璧法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英、贾玉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