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增龙与张林富、白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龙,张林富,白杰,胡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王增龙。被执行人张林富。被执行人白杰。被执行人胡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龙与被执行人张林富、张林富、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