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堃婷与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堃婷,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郝堃婷。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232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23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