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3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61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钱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渝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