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44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绍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朱前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