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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44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绍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朱前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