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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催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高安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催字第69号申请人: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中国轻纺原料城a3幢2号。法定代表人:高安洪。申请人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910745,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9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已将丧失的票据找回,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已将丧失的票据找回,其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