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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47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生。被告申某甲,男,1981年生。原告赵某某为与被告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申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赵某某与申某甲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腊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申寒露。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经常生气吵闹。申某甲不务正业,家里和地里的活都不干,对赵某某不管不问。赵某某一劝说申某甲,轻者受到谩骂,重则遭到拳打脚踢,没有悔改之意。2010年2月申某甲离家出走,从此中断了联系,至今双方分居已四年有余,夫妻已无感情可言。为此,特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申寒露由赵某某抚养,申某甲支付抚养费27600元。被告申某甲未作答辩。审理查明:赵某某与申某甲于2007年4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9年2月7日生育一女申某乙。申某甲于2010年2月因与赵某某生气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其间申某甲没有与赵某某联系过,也未回过家。婚生女申某乙现随赵某某生活。以上事实有赵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开封县八里湾镇陈德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申某甲于2010年2月,在未与赵某某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家外出,至今不与赵某某联系,也未回过家,说明双方确实存在感情不和的现象。现申某甲与赵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四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赵某某诉请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申某乙现随赵某某生活,且申某甲现下落不明,对赵某某请求婚生女申寒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暂由赵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申某甲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婚生女申寒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赵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卫格陪审员  陈合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登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