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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倪国营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营,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827号原告倪国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开发区经纬建筑用品批发部业主,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端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号红星职专大厦**层。代表人孙武民,经理。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号外文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本院受理原告倪国营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和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倪国营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签订的《万达项目止水材料、穿墙螺栓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营万达时代广场项目工程,该工程地点为东营市东赵商贸园对面,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玉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