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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家明诉被告余京波、张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明,余京波,张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杨家明,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国胜、陶世琴,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京波,男,汉族,1996年2月5日生。被告张勤,女,汉族,成年。与余京波系母子关系。原告杨家明诉被告余京波、张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胜、陶世琴,被告余京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返迁建房,经人介绍,被告余京波的母亲张勤欲为余京波购原告的一间三层的一套房屋。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协商后,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了《卖房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是被告的母亲代被告签订的,由于原告对法律了解甚少,后来才知道卖给被告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建房,依法不能买卖。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勤、余京波辩称,1、要求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并监管原告在15日内交房。2、要求原告赔偿乙方张勤因购买原告房屋而贷款29万元所产生的费用与利息,并要求杨家明继续履行双方的口头协定(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后不交房,原告赔偿乙方5万元,在半年之后不交房,每月按总房款的2%赔偿乙方)。3、所有费用由原告全部负责。经审理查明,张勤、余京波系母子关系。余京波系城镇居民,户口所在地平桥区平桥镇人民路58号,平时在平桥区洋河镇与父母开一超市。杨家明系平桥区洋河镇二十里河村(现为平桥陆庙核心试验区)村民,农业户口。2010年,因政府拆迁,杨家明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集体土地)返迁建房(有拆迁协议、拆迁证,无城建手续)。2011年4月30日,经协商,余京波的母亲张勤依余京波(乙方)名义与杨家明(甲方)签订《卖房合同》约定:1、甲方现有自建返迁房一间,此房面东朝南,建筑面积大约为146.1平米,甲乙双方商定售价为贰拾玖万元整。3、甲方保证此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5、双方商定,乙方当场交付甲方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实收壹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6、剩余房款壹拾捌万元整,在甲方通知乙方拿钥匙时,十天内付清,逾期不能付清时,甲方视为自动放弃。甲方将收取总房款的2%,作为甲方损失补偿,总房款为贰拾玖万元整。此房大门前路面硬化、排水沟费用,由甲方负责全部。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杨家明在甲方处签名,张勤以余京波的名义在乙方处签名。合同签订后,杨家明收张勤、余京波购房款108500元。2011年10月起,杨家明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余京波以路面未硬化、排水沟没弄好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致该房至今未交付。双方买卖的房屋,至今未取得权属证书。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7日裁定中止诉讼,2014年9月22日恢复审理。本院认为,杨家明为农民,其在集体分给其的宅基地上建房,后又将该房出售给城市居民余京波。根据土地随房走的交易习惯,杨家明出售房屋,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出售,杨家明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张勤、余京波未提起反诉,卖房合同确认无效后,二被告所交购房款,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家明与被告张勤以被告余京波名义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余京波、张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祥斌审判员  王春勇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