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1文学辉与史观福,史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学辉,史观福,史康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1号原告:文学辉,男,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潘洁颜、黄健仪。被告:史观福,男,住吴川市。被告:史康荣,男,住吴川市。上述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洁颜、被告史观福、史康荣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学辉诉称:2014年8月8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史观福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以25万元出售给原告,并约定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给被告,被告应于同月12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抵押权人的被告史康荣在合同中签名同意该房屋的买卖。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故起诉:1、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观福、史康荣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且讼争房屋已交付原告,原告亦已付清房款。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14年8月8日,史观福与文学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主要内容是史观福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房以25万元出售给文学辉,买方在签约之日付定金3万元,余款22万元于办妥该屋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给抵押权人史康荣,卖方应在2014年8月12日将该屋过户至买方名下,抵押权人史康荣在合同签名确认同意该屋的买卖;4、2014年9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1份,载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房的权利人是史观福,房产证号02××53,建筑面积32.89平方米,抵押权人是史康荣,无查封;5、2014年8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1份,载明文学辉在南海区范围内没有住宅的产权登记记录;6、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载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的权属人是史观福,建筑面积32.89平方米;7、他项权证原件1份,载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的他项权利人是史康荣,债权数额60万元,登记时间为2012年2月16日;8、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同意出售房屋确认函原件各1份,载明何日倩于2014年7月31日签名同意丈夫史观福全权处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的出售事宜;9、收据原件、银行取款回单原件各1份,载明2014年8月22日文学辉向史康荣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诉讼中,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两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的权利人是被告史观福,建筑面积32.8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2012年2月16日,被告史观福将该屋抵押给被告史康荣,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14年7月31日,被告史观福的妻子何日倩签名同意史观福全权处理该屋的出售事宜。同年8月8日,经抵押权人史康荣同意,被告史观福与原告文学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史观福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以25万元出售给原告文学辉,买方在签约之日付定金3万元,余款22万元于办妥该屋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给抵押权人史康荣,卖方应在2014年8月12日将该屋过户至买方名下。签约当日,原告文学辉向被告史观福支付了3万元。被告史观福则将该屋移交原告文学辉。同年8月22日,原告文学辉向史康荣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另查,截至2014年8月15日原告文学辉在南海区范围内没有住宅的产权登记记录。再查,截至2014年9月22日,讼争房屋的权属人为被告史观福,抵押权人为史康荣,没有被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文学辉与被告史观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经讼争房屋抵押权人史康荣同意,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第1项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在2014年8月12日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过户至作为买方的原告名下,在原告已将25万元购房款全部付清的情况下,两被告逾期未将该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将该屋过户至其名下的第2项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文学辉与被告史观福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史观福、史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文学辉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的房地产过户至原告文学辉名下。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绍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