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治国诉陈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陈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治国,男,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又名陈丽,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国诉被告陈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刑军审 判 员 李华军人民陪审员 辛道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