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某贩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陶伟、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街心花园(百货大楼旁的巷子内)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张某贩卖的毒品零包2包。经称量重0.18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零包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公(六)鉴(化)字(2014)524号鉴定文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