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宋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宋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雪人民陪审员 金邦栋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