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督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对王振江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王振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1816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代表人:彭彬,主任。被申请人:王振江,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9年6月4日被申请人王振江欠该信用社借款15,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1775‰;同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王振江又欠该信用社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9.9‰,并提供贷款凭证两份。现要求被申请人王振江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振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计息标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申请人王振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柏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