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怡启与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启,叶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张怡启,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叶青,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怡启与被告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怡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怡启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怡启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怡启负担。审 判 长 姚祖坤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刘纯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