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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怡启与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启,叶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张怡启,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叶青,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怡启与被告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怡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怡启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怡启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怡启负担。审 判 长  姚祖坤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刘纯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