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特字第15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家奇与王沛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家奇,王沛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特字第15486号申请人赵家奇,男,1954年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沛利,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家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沛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赵家奇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家奇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家奇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