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264号原告安某某,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杨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丽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