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刑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强盗窃罪,李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968号罪犯李强,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李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3月被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4月被减刑释放;200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0月18日被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烟牟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犯患有:类风湿关节炎。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零19天,考核积分63.5分,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中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该犯现有余刑10个月零19天。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