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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菜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郜红宙与陆春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红宙,陆春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菜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郜红宙,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江斌,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春希,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红宙与被告陆春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红宙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