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菜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郜红宙与陆春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红宙,陆春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菜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郜红宙,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江斌,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春希,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红宙与被告陆春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红宙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