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翔民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刘某自2007年4月15日在校念书期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死亡。经查: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刘某原系宝鸡市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06春汇思班学生,2007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刘某与同学何某一起去宝鸡市老火车站口虫虫网吧上网后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刘某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今下落不明达六年之久,2013年9月16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在法定一年公告期间届满后,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所以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屈 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玮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