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舞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代理检察员叶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景某某发生争吵,并致其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罗某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酒后在河南省舞钢市武功乡景记烧烤摊与景文春发生争吵,随后罗某甲用啤酒瓶将景某某头部致伤。经鉴定,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某甲同被害人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取得了景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某甲供述,被害人景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郭某、武某某证言,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舞)公(活)鉴(法医)字(2014)1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扣押的啤酒瓶玻璃碎片照片以及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以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罗某甲同被害人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对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天禄代理审判员 范黎明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占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