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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国能风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能风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风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号*号楼***号房。法定代表人:黄端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苏,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法定代表人:侯铁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满生,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国测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世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能风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科技公司)、武汉国测诺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诺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董俊武、田长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神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端宜及委托代理人刘汝忠,被上诉人国测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满生、周浩,被上诉人国测诺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世春、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一)《债务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上均有刘三军签名,虽然原审法院依合同中记载的身份证号220123196512010053未查到刘三军,但风神能源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号为130635196306161210刘三军及身份证号为110108196306264754刘继军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本案中的刘三军实际存在。但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核实,否认刘三军真实存在不当。本案二审期间,刘继军来本院认可是以其堂弟刘三军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原审法院应当查清刘三军的真实身份。(二)国测科技公司是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债务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是风神能源公司与刘三军签订,《借款合同》是国测科技公司与刘三军签订,而《股权质押合同》主债务人也是刘三军(未签名)。如刘三军真实存在,原审法院应当追加刘三军参与本案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小丹代理审判员  董俊武代理审判员  田长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