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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明,杨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陈永明,居民。被告杨忠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永明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学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