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明,杨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陈永明,居民。被告杨忠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永明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学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