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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戚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更东,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国华,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戚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交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纪志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