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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爱亭与朱学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亭,朱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288-4号申请执行人:马爱亭。被执行人:朱学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2011)寿胡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学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学强所有的鲁V×××××号北京现代途胜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