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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嘉宝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宁波嘉宝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5幢20号。法定代表人:高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相瑜,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颖,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嘉宝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130217)。住所地:宁波北仑戚家山江滨路288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仁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嘉宝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嘉���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嘉宝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