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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营与陈大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陈大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陈营,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陈大明,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营与被告陈大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营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义勇 微信公众号“”